§ 6. 聖禮的有效性
凡能達成其預定目的者,即為有效。因此,關於聖禮有效性的問題,實質上是在探討:聖禮要成為其所宣稱的聖禮,必須具備哪些必要條件?對此問題的回答是:聖禮必須符合聖經中關於聖禮的規定。所使用的元素必須是基督所設立的;其形式,即給予與領受這些元素的方式,必須符合祂的指示;且施行聖禮時,必須存有執行祂所吩咐之事的意圖。因此,若洗禮是用水的洗滌,那麼在施行時,水便是必須使用的元素。若洗禮是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所行的洗滌,那麼就必須使用這些話語或形式;且施行與領受該聖禮時,必須存有對三一神的信仰。教會普遍的信仰傾向於承認異端洗禮的有效性;但「異端」一詞在此處被賦予了更廣泛的定義,不僅限於否認福音的核心教義,也包含其他偏離信仰標準的行為。洗禮是一項基督徒的聖禮,它要求施行者與領受者雙方皆需宣認基督宗教。顯而易見,若由外邦人對外邦人施行同樣的儀式,而雙方對此儀式賦予完全不同的意義,則該儀式絕不能被視為基督徒的聖禮。
聖禮有效性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涉及參與者在聖禮中的意圖。他們必須有執行基督所吩咐之事的意圖。若一個人領受洗禮,他必須有宣認福音信仰並接受其中所呈現之救恩條件的意圖;而施行者必須有將領受者引入基督公開門徒行列的目的。因此,由白癡、瘋子所施行,或在戲謔、嘲弄中所施行的聖禮,完全是無效且虛空的。它沒有任何意義,且毫無價值。
關於此議題,唯一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問題是:聖禮的有效性是否取決於施行者的職分地位?我們已經看到,羅馬天主教徒認為教會法規上的按立或聖職授予是絕對必要的。若非主教(按其定義)所進行的堅振或按立,則一切皆無效。在上述兩種情況下,該儀式皆是空洞的,既不傳遞恩典,也不賦予權柄。若非神職人員所進行的赦罪,則赦罪並未發生;聖餐亦然,若非經由教會法規按立的神職人員之口宣告祝聖之詞,餅與酒便不會產生任何改變。其原因不僅在於施行者在這些情況下行事混亂且不當,更在於他既無特權也無能力使聖禮產生果效。這些聖禮之所以無效,是因為它們未能達成其被設立的目的。羅馬天主教徒在將洗禮作為此規則的例外時,犯了一種出於善意的邏輯不一致。從邏輯或理論上講,若由未受按立者施行洗禮應視為無效,那麼由其施行堅振、按立或赦罪也應同樣無效。但由於洗禮被視為得救的必要條件,若在無法接觸到神職人員的情況下不允許平信徒施行洗禮,靈魂便會滅亡。因此,在這種緊急情況下,羅馬教會宣稱,若由平信徒、婦女甚至異教徒施行洗禮,只要施行者確實有意願施行洗禮(即意圖執行教會在該聖禮中所設想之事),該洗禮即為有效(即具備果效)。
路德宗與改革宗的信條將傳講聖道與施行聖禮置於同等地位。它們教導:(1)基督已在祂的教會中設立了特定的職分。(2)祂藉著聖靈呼召並裝備特定的人來履行這些職分的職責。(3)那些渴慕這些職分的人,應當接受關於其呼召與資格的審查。(4)若被認定合格,他們應當以合乎規矩的方式被分別出來或按立,進入他們自認蒙召的職分。(5)這些職分中某一類別的特殊功能,即是傳道與施行聖禮。(6)由此可知,在教會處於穩定狀態下,任何未經如此呼召與按立的人,若擅自執行這些聖職功能,皆是不當的;這是對基督教會所建立之秩序的破壞。根據此觀點,平信徒講道與平信徒施行聖禮(在一般情況下)同樣是不當的。但它們無效嗎?這是一個截然不同的問題。我們知道,羅馬天主教徒在宣稱聖禮無效時,意指其缺乏能力。我們知道,當舊英國法律宣稱若非由聖職人員主持的婚姻無效時,其意指該儀式是虛空且無效的;當事人並未結婚。但「平信徒講道無效」是什麼意思呢?福音無效嗎?它失去了真理、權柄或能力嗎?這是不可能的。福音的權柄與能力並不取決於宣講它的凡夫俗口。再者,若一群虔誠的基督徒在無法獲得牧師的情況下聚集舉行聖餐,這種儀式在何種意義上是無效的?他們難道不是在紀念基督的死嗎?餅與酒對他們而言,難道不是祂身體與寶血的象徵嗎?若信心在運作,他們難道不能領受這些象徵以獲得靈性的滋養與恩典的增長嗎?再者,若洗禮是奉三一神的名用水的洗滌,以象徵並印證我們歸入基督,那麼若非由受按立的牧師施行,它就不再是洗禮或不再具有此象徵意義了嗎?受洗者難道沒有藉此宣認他對基督的信仰嗎?他難道沒有因此成為在世人面前承認基督的那偉大身體的一員嗎?因此,它怎麼可能比平信徒所傳講的福音更無效呢?
因此,聖經在此議題上似乎教導我們:基督既已在祂的教會中設立了特定的職分來傳講祂的道並施行祂的聖禮,那麼在一般情況下,任何未經適當任命的人擅自承擔聖職功能,皆是不合規矩且錯誤的,因為這違背了基督教會的秩序。改革宗與路德宗的信條似乎並未超出此範圍。